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61-202501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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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6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李俊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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