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4-單禁沒-66-20250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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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柒公克, 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23 號被告陳耀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68公克,驗餘淨重1.67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2年北市鑑毒字第43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15號卷第11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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