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67-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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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被 告 李偉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 19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偉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9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43、1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之檢驗機關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9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43、1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考,核屬違禁物無訛。是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因檢察官就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故未能於裁判時併諭知沒收銷燬,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準此,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此外,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而亦應按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 (含袋及標籤總毛重11.1561公克;總淨重8.8961公克,總驗餘淨重8.8237公克) ⑴經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543號卷第15至16頁)。 ⑵112年度安保字第2058號(見毒偵543號卷第17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袋及標籤毛重0.2600公克;淨重0.0228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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