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4-單禁沒-7-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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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山暉 丁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山暉、丁宇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35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非制式子彈4顆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上開子彈均為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109801732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之子彈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彈藥,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子彈3顆(即鑑驗試射所餘),經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略以:送鑑子彈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109801732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子彈具有殺傷力,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彈藥。是上開子彈3顆(即鑑驗試射所餘)屬刑法上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經鑑驗試射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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