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74-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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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1號、 毒偵緝字第8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村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1號、毒偵緝字第83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1、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6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1號、毒偵緝字第83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頁至第39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7750號毒偵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79頁、4308號毒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40頁),堪以認定。是為第二級毒品或殘留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均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毛重約1.723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 同上 同上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毛重約0.4701公克) 同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4 吸食器1組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