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77-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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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巢健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26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 10年度聲沒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巢健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員警先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日期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物,有如附表所示之事證附卷可憑。又被告因附表編號1案件,嗣經員警通知其於民國109年6月2日採尿送驗結果,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4月16日釋放,經檢察官認附表編號二犯行亦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一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原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袋子1個,因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秤重析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個,均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秤重析離),既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畢之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自毋庸再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搜索扣押日期 扣案物及數量、重量 卷證出處 一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 109年4月17日13時40分許 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袋子1個(原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546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告未在場,由被告之父同意搜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136號卷第14-17、22-24、28-35頁) 二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 110年1月6日14時50分許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毒品合計淨重1.0630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0628公克)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5號卷第14-16、48、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