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84-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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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松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853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松霖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因盛裝毒品,亦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其內所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該物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量0.473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85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82頁)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殘渣袋2個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量0.006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見毒偵卷第82至83頁) 3 注射針筒3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毒偵卷第83頁) 4 分裝勺1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毒偵卷第83頁) 5 吸管1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見毒偵卷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