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M-114-單禁沒-87-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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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490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奕森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113年度偵字第49028號),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鋼管槍1支,經鑑定具有殺傷力,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持有之槍砲,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113年度偵字第49028號不起訴處分等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鋼管槍,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為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具有殺傷力乙節,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10272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9028號卷第31至32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槍砲,而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說明 1 鋼管槍1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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