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9-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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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達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877、45 57、4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世達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 13年度毒偵字第3877號等),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各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於111年7月22 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11號裁定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入所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算執行,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9月4日釋放出所,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施用毒品犯行,均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共2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各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請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文件可憑,是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時間及查獲時地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113年4月7日7時23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5時8分許,在新北市八里區頂罟一路與頂罟二路口,為警查獲。 含殘渣之吸管壹支 以乙醇沖洗,沖洗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617號(士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71號第119頁) 2 同上 玻璃球壹支 以乙醇沖洗,沖洗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同上 3 113年4月30日14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於同日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緝獲。 殘渣袋壹個 以乙醇沖洗,沖洗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557號第5頁 4 113年7月15日7時19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5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處所,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 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淨重零點貳陸玖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捌肆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B05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877號第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