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97-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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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219、1699、1969、3540、3886、4247、5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查扣下列之物:  1.113年2月2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1),經送臺北榮民 總醫院鑑驗結果,1.檢體編號C0000000-0,淨重1.9917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重1.988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檢體編號C0000000-0,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2.113年3月14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2),經送臺北榮民 總醫院鑑驗結果,1.檢體編號C0000000-0,淨重0.7465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重0.74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檢體編號C0000000-0,淨重0.9536公克,取樣0.0010公克,驗餘重0.952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3.112年12月2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3),經送臺北榮民 總醫院鑑驗結果,檢體編號C0000000,針筒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4.113年6月26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4),經送臺北榮民 總醫院鑑驗結果,1.檢體編號AA771-01,淨重0.3867公克,取樣0.0018公克,驗餘重0.384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檢體編號AA771-02,淨重0.6457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重0.644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5.113年7月20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5),經送臺北榮民 總醫院鑑驗結果,1.檢體編號AB199-01,淨重0.1417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重0.138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檢體編號AB199-02,淨重0.0812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重0.078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檢體編號AB199-04,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6.113年8月8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6),經送臺北榮民 總醫院鑑驗結果,檢體編號AB500,淨重0.5134公克,取樣0.0012公克,驗餘重0.51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7.112年12月13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7),經送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針筒1支,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㈡附表編號1、2、4、5、6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裝 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附表編號1所示吸食器、3所示針筒、5所示吸食器、7所示針筒,因有第二級毒品黏附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鑑定書所在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9887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卷第44頁 含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451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699號卷第47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526克) 3 含甲基安非他命針筒1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卷第37頁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49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7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540號卷第45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443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87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B19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886號卷第55、56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82克) 含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122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9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B5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247號卷第55頁 7 含甲基安非他命針筒1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度偵字第7896號卷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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