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98-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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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65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6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20公克)暨其外包 裝袋1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管(驗餘淨重0.6136公克)暨其外 瓶1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淑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20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管(驗餘淨重0.6136公克)(聲請書誤載0.6163公),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米白色粉塊1包(驗前淨重0.0740公克,驗餘淨重0.0720公克);淡棕色透明液體1管(驗前淨重0.6440公克,驗餘淨重0.6136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卷第193至197頁)附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海洛因產生之細微結晶粉末、液體殘渣,部分必已沾附於外包裝袋、外瓶內,若欲完全析離,雖非不可能,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並無特殊助益,且徒費執行之成本,故其外包裝袋、外瓶應視同毒品,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以符執行之實際,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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