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M-114-單聲沒-1-20250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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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秋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717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侵害商標權之棉被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潘秋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棉被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商標法第98條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  ㈡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37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證。  ㈢扣案棉被1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人即英商哈斯布羅消費 產品授權有限公司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商品及訂單照片、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176號卷第14、16、17、25、33、34頁)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核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合於前述規定,為有理由,應為准許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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