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M-114-單聲沒-10-2025011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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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博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0440號), 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博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服飾為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4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服飾,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亞伯克隆畢及費曲歐洲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一節,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1年11月29日函及所附進口報單影本、報關發票影本、報關裝箱單影本、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影本、扣案物照片、鑑定報告書、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足證,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註冊/ 審定號(商標)   專用期限 仿冒「Abercrombie&Fitch」、「Hollister」文字、商標圖樣之衣服1批(共9047件)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00000000 118年2月28日 00000000 120年5月31日 00000000 120年5月31日 00000000 120年6月15日 00000000 118年6月15日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00000000 119年7月31日 00000000 1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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