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單聲沒-11-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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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銘 翁敬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53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ISNEY娃娃參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峻銘、翁敬恩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DISNEY布偶3件,經鑑定之結果,認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此有卷附之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鑑定意見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吳峻銘、翁敬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DISNEY娃娃3件(所仿冒商標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傅仲法律事務所108年5月24日鑑定意見書及鑑價報告書、108年12月3日鑑定意見書及鑑價報告書各1份(109年度偵字第15333號卷第61至67、101至109頁)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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