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M-114-單聲沒-12-2025020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62 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河馬牙雕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吉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前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期滿。扣案之二級保育類河馬牙雕1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24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56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4年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扣案之河馬牙雕1個,為被告所有,經鑑定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河馬,而屬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112年10月16日物種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上開說明自屬得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