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單聲沒-15-202503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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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治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8126號),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註冊「RAY-BAN」英文圖樣 商標之太陽眼鏡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68126號被告陸治緯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9日確定。茲因扣案之仿冒「RAY-BAN」商標太陽眼鏡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陸治緯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察 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68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查本件扣案太陽眼鏡之鏡片所標示之「RAY-BAN」英文圖樣商標,經鑑定其格式確與原廠授權真品不符,該扣案太陽眼鏡所附加之品牌說明書亦與原廠真品標準格式不符,認係仿冒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按,是本件扣案鏡片標示「RAY-BAN」英文圖樣商標之太陽眼鏡1件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