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4-單聲沒-16-20250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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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信封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瑋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3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信封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住所、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359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信封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被害人即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足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