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4-單聲沒-17-202502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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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秀玲 張維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ay-Ban」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壹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0 54號被告紀秀玲、張維原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8月13日確定,茲因扣案之仿冒Ray-Ban太陽眼鏡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該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紀秀玲、張維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Ray-Ban」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1副,經鑑定後確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商標鑑定報告書、證明書、現場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2至23頁、第29頁、第31頁反面、第39頁、第53頁),足認扣案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