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M-114-單聲沒-20-20250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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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混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33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Chloé」商標圖樣之香水捌佰瓶、仿冒「MY WAY」商 標圖樣之香水捌佰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33號 被告王混全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期滿。扣案之仿冒「Chloé」商標圖樣之香水800瓶、仿冒「MY WAY」商標圖樣之香水800瓶等物,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職權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1月10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間於114年1月9日期滿,此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23333號卷【下稱偵卷】第168-169頁、第174-175頁)。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仿冒「Chloé」商標圖樣之香水800瓶、仿冒「MY WAY」商標圖樣之香水800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喬治亞曼尼公司委任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權人法商蔻依合股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商品圖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商標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5-35頁、第144頁、本院卷第17-19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