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M-114-單聲沒-26-202502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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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6572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緻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5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剪刀1把,係被告用於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前輪之輪帽,此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是本案查扣之剪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建緻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5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剪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