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單聲沒-3-202501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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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巧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1729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巧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729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13年11月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1729號為不起訴處分,嗣並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參。本件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 1 仿冒「LOUIS VUITTON」包包1件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729號卷第33至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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