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4-單聲沒-33-202502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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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62 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玳瑁手環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雲前因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2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玳瑁手環1個係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 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原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係83年10月29日訂定,於105年7月1日以後並未修法,則揆諸上開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準此,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中有關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考諸沒收新制對於犯罪物之沒收,係基於一般預防之保安處分性質的觀點而發,擴大舊法所不及的沒收標的及範圍,以填補舊法下沒收不能的法律漏洞,其沒收立論基礎著重在避免流入市面危害社會或再供作犯罪使用,無意因沒收新制的修正,反而讓犯罪走私的物品形成不能沒收的窘境。是以,解釋上只要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直接關聯性的犯罪促進功能,亦即具有「犯罪歸咎性」之物,都可以算是犯罪所用之物。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後段雖於105年7月1日以後未修正,但上開規定對於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採義務沒收,縱使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係屬學說所稱之「關聯客體」,上開規定之意旨仍應得視為對關聯客體沒收之特別規定,仍認應為沒收,並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整體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可參)。 三、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  ㈠被告知悉玳瑁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 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其產製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自110年間起,以旋轉拍賣網站帳號「c100c」,於上開網站張貼販售玳瑁製手環1個(價格新臺幣8,000元)之訊息,欲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情,並喬裝買家與被告聯繫交易,而於112年9月26日10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永和郵局前,扣得玳瑁製手環1個,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76243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97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於113年2月1日確定,並於114年1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大九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  ㈡次查,本案扣得之手環1個,經送鑑定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 定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之產製品乙節,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112年10月17日物種鑑定書可佐,足認上開手環確係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手環,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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