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4-單聲沒-35-202503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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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秀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293號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緩字第318號)被告蔡秀錢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期滿。被告於附表「文件名稱及欄位」所示之文件上偽簽其雙胞胎姊姊「蔡秀嬌」之署名,並將上開文件交付員警,足生損害於蔡秀嬌及犯罪偵查機關刑事追訴之正確性,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5729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1月15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724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又如附表所示「蔡秀嬌」之署名,均係被告偽造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偵字第57293號卷第8頁、第49頁反面),並有證人蔡秀嬌於警詢時之證述可佐(見偵字第57293號卷第14至15頁),可認屬偽造之署押,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及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數量 備註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被詢問人欄位 「蔡秀嬌」之署名1枚 偵字第57293號卷第18頁 2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被測人欄位 「蔡秀嬌」之署名1枚 偵字第57293號卷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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