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M-114-單聲沒-37-202502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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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朱安 羅月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05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RayBan」商標太陽眼鏡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051號 被告邱朱安、羅月英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RayBan」商標太陽眼鏡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邱朱安、羅月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RayBan」商標太陽眼鏡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112年8月16日鑑定報告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