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M-114-單聲沒-4-202502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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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榮吉 李坤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347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HONEYWELL」商標之渦輪增壓機參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榮吉、李坤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3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HONEYWELL」商標之渦輪增壓機30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榮吉、李坤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3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且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HONEYWELL」商標之渦輪增壓機30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民國110年3月22日基普業一字第1101007914號函暨進口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報告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3張、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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