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單聲沒-43-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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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威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威諭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5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透過進口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 年度偵字第5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佩佩豬」商標之商品,有進口報單(主提單號碼CXMZ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資料、扣押現場及附表物品照片、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查獲案件保管通知書在卷可查(偵卷第12-14、16-19、33-35、37-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件) 商標圖樣或文字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公司 1 仿冒佩佩豬食品模具 969 Device商標圖樣(即佩佩豬圖案) 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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