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4-單聲沒-44-202503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雁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側背包40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雁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側背包40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59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3月26日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側背包40個,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被害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