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M-114-單聲沒-61-202503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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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78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Macbook商標之筆記型電腦陸臺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禎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筆記型電腦6台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1分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案查扣之筆記型電腦6台,為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商品一節,有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認前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說明,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