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單聲沒-71-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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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昌 黃家淵 莊英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3676號、10 9年度偵字第1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駿昌、黃家淵、莊英聰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33676號、109年度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 字第33676號、109年度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誤。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等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8年5月14日108恒鼎智字第0034號函及附件、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SAMSUNG商標電池 53個 00000000 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 APPLE商標充電線 3條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3 APPLE商標耳機 1個 4 APPLE商標充電座 3個 5 APPLE商標電源轉接器 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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