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M-114-審交簡-44-20250213-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 字第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孫志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及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含草圖)」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孫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施行,然此次修正係將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相類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要件予以明確化(即該條文第1項第3、4款部分),而就該條項第1至2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1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業工,生活經濟狀況勉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昶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75號   被   告 孫志明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志明於民國112年9月10日17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某地飲 酒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由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往復興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7時24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前,不慎撞擊對向直行張翠容所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致張翠容受傷)。嗣經警至孫志 明住院之恩主公醫院進行酒測,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1.11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志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證 人張翠容警詢筆錄、行車紀錄器暨截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自首情形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第C39C80023、C39C80022、C39C80021號)、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昶 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