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4-審交附民-15-20250122-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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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衡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泉 朱○婕 被 告 便利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宗輔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宗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