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審交附民-165-20250227-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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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周重穎 被 告 顏子安 振芳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育彰 上列被告因被告顏子安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0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