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審交附民-52-20250227-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快樂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雙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74號過失傷害案件(被告為林 啓聖),因調解成立,並經該案告訴人林怡君撤回告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又原告林怡君前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 被告快樂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林啓聖之過失傷害行 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因此對被告林啓聖、被告快樂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仍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