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4-審易-181-2025032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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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莉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4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詹莉莉於民國113年10月5日13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與張宜茹發生口角糾紛,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張宜茹,致其受有頭部及頸部挫傷之傷勢。案經張宜茹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張宜茹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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