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M-114-審易-28-202502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勝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2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另案被告洪至儀(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 國113年4月6日23時許,以社群平台Thtreads帳號「hung_0613_yi」,發表串文:「音樂祭亂象 會結婚嗎」,並將其之前參加音樂祭所拍攝告訴人陳意如與友人接吻之影片上傳。詎被告魏勝祐閱覽上開串文,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以Thtreads帳號「s_yu_319」留言:「可能會,但小孩出生後也有機率非生父」,而以散布上揭文字之方式,指摘告訴人交友隨意,更影射其性生活混亂,而該篇串文經社群平台Thtreads演算法曝光,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