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M-114-審簡-211-20250310-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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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三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504 、473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4776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三陵犯竊盜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鑽等工具壹批、誌榮氣動槌250型壹個、誌 榮氣動槌250型配件平鑿刀壹個、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閥座壹個 、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閥座(平彈簧及彈簧套)壹組、誌榮氣 動槌250型風尾管壹條、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開關壹個及空氣噴 槍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隨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被告竊取之電鑽等工具1批、誌榮氣動槌250型1個、誌榮 氣動槌250型配件平鑿刀1個、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閥座1個、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閥座(平彈簧及彈簧套)1組、誌榮氣動槌250型風尾管1條、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開關1個及空氣噴槍1個,為其犯罪所得,未返還告訴人,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5504號 113年度偵字第47387號 被 告 簡三陵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三陵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逃離現場。 二、案經吳淞合及林峻賢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及 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三陵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吳淞合及林峻賢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竊盜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黃筱文 附表(幣別:新臺幣): 時間 地點 竊取手法及遭竊物品 113年5月2日0時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工地 徒手拉開工地鐵門進入工地內,竊取工地主任吳淞合所管領之電鑽等工具1批(價值約3,000元) 113年6月20日3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旁國聖營造工地 趁工地後門未鎖,進入工地內,徒手竊取林峻賢所有之誌榮氣動槌250型1個、誌榮氣動槌250型配件平鑿刀1個、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閥座1個、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閥座(平彈簧及彈簧套)1組、誌榮氣動槌250型風尾管1條、誌榮氣動槌250型通用開關1個及空氣噴槍1個等工具(共計價值2,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