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審簡-240-202502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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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29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文權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 壹伍參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文權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 ㈡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及法院判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詎仍未能戒除毒癮,漠視法令禁制,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顯見其自制力不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智識程度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53公克),係本案查獲之 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992號 被 告 徐文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文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5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5月21日7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2樓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177公克,驗餘淨重0.1153公克),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徐文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081號)各1份 證明被告為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經檢驗後,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AA42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證明警方於上開時、地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177公克,驗餘淨重0.1153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177公克,驗餘淨重0.115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洪榮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