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審簡-369-20250331-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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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898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佳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壹公克),沒 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至第4行取得大麻之時間、地點、對象,更正為「於民國112年底間某日,自某台東友人處取得」、同欄末行「公克」以下補充「,驗餘淨重0.1061公克」;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楊佳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061公克)」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被告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 及法令之禁制而持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次持有之大麻數量甚微、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中自陳現就讀商職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061公克)為本案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裏上開大麻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依前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㈡至扣案之殘渣袋6只,固均係被告所有,惟經鑑驗皆屬第三級 毒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粘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980號   被   告 楊佳愷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佳愷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故 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6日17時10分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受讓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而持有之。嗣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簽發之搜索票,於113年3月26日17時10分許,在楊佳愷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3樓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1204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佳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120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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