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M-114-審簡-400-20250321-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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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 197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林美珍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牌照號碼AYG-3103號車牌貳 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相關規定已移列至第8條)之規定,車輛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上網購買偽造之機車牌照後加以懸掛使用,影響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陳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之AYG-3103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 喚、拘提並未到庭,惟其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見偵卷第57頁、第74頁反面),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粘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1978號 被 告 林美珍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之3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美珍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蝦皮 購物網站上購買車牌號碼「AYG-3103」號之車牌2面後,將上開偽造之車牌懸掛在不知情之其父林明褌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駕駛本案車輛於道路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18時30分,在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155巷內,因違規停車遭警攔查,始悉上情,並扣得車牌號碼「AYG-3103」號之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美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AYG-3103」號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粘 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韓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