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審簡-407-20250331-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和乾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505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和乾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宋和乾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宋和乾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 酌被告明知其建造之違章建築業經主管機關依法強制拆除,竟仍違法再予重建,危害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之管理,法治觀念顯有未足,自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非劣、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將重建之構造物自行拆除完畢,犯後態度尚可,參以其於警詢中自陳博士之教育程度、現為中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5057號 被 告 宋和乾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和乾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前某時,在未向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申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之情形下,擅自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蓋建樓層4層、高度12公尺、面積約200平方公尺、以金屬為建材之構造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下稱新北市拆除大隊)於110年11月16日勘查該構造物後,於110年11月18日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7857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通知宋和乾上開構造物為實質違建、應予拆除,該構造物並於111年10月25日依法拆除完畢。詎宋和乾於該違章建築經拆除後至112年6月6日間某時,竟又在上址重建樓層為1層、高度約7.1公尺、面積約200平方公尺、以鋼骨、金屬為建材之構造物,經新北市拆除大隊於112年6月6日勘查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拆除大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宋和乾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認曾在上址蓋建構造物後,經新北市拆除大隊拆除後,又在原址蓋建構造物之事實。 0 新北市拆除大隊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發文日期:110年11月18日,發文字號: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78570號)、新北市拆除大隊110年11月16日勘查紀錄表(勘查日期:110年11月16日)、新北市拆除大隊結案通知單(111年11月23日新北拆拆一字第000000000號)、現場照片 新北市拆除大隊於110年11月16日勘查上址構造物後,於110年11月18日通知被告上開構造物為實質違建、應予拆除,該構造物並於111年10月25日依法拆除完畢。 0 新北市拆除大隊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發文日期:112年6月16日,發文字號: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0974號)、新北市拆除大隊勘查紀錄表(勘查日期:112年6月6日)、現場照片 新北市拆除大隊於112年6月6日至上址進行勘查時,發現蓋有違章建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依強制拆除建築物違反規 定重建罪嫌。爰請審酌被告已將本案違規重建之構造物拆除完畢(有新北市拆除大隊113年5月2日新北拆法字第1133205683號函文、本署113年5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可按),可認被告對自己所為犯行尚非無悔悟之意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