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審簡-47-202502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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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4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陞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 實欄編號3之「新北市泰山區公所役男出境申請書」等字應予刪除及補充證據「並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犯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於核准 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嚴重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作業員,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 萬元,無須扶養家人,偶而給付家人生活費用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744號 被 告 林柏陞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陞係民國90年次役齡男子,明知其有接受常備兵徵集之 義務,竟意圖避免徵集,於111年7月20日在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系統申請出境,經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核准,且核准通知單上註記每次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後,其於111年7月20日出境至泰國曼谷,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應於111年11月20日前返國,並依法接受徵召服兵役,惟其於出境後即屆期未歸。嗣經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於111年12月16日以新北泰民字第1112823316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且經其母江珮綺於112年2月6日具領催告返國公文後,林柏陞仍滯留境外而未返國。嗣經新北市政府於112年以新北府民徵字第1120785849號新北市112年第e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通知林柏陞應於112年5月31日8時50分至臺北火車站南三門集合出發,並至臺中成功嶺報到之徵集,該徵集令並於112年5月12日依法送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而由江珮綺簽收,然林柏陞仍未按時返國於前開指定日期向受訓單位報到入營服役。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柏陞於偵訊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於111年7月20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役男出境,出境後逾4個月未返國之事實。 2.證明被告出境曼谷後,前往柬埔寨之酒店工作,佐證其無正當事由而未返國服兵役之事實。 2 ①內政部役政司113年9月30日內役司字第1131161877號書函1份 ②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份 1.證明被告於111年7月20日使用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系統申請出境,經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核准,且核准通知單上註記每次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如屆期無故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將移送法辦,佐證被告知悉應於出境後4個月內返國服兵役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111年7月20日出境,復於113年7月23日入境之事實。 3 新北市泰山區公所役男出境申請書、涉嫌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兵籍表(一)、役男體格檢查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新北市泰山區公所111年12月16日新北泰民字第1112823316號函、領取催告返國公文證明書曁收件回執、新北市政府112年4月27日新北府民微字第1120785849號新北市112年第0174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徴集令、戶籍資料、新北市應征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新北市泰山區公所113年9月19日新北泰民字第1132757934號函各1份 1.證明新北市泰山區公所已將催告通知書、徵集令合法送達,由被告之母江珮綺簽收,然被告未按時返國於上開指定日期向受訓單位報到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113年7月23日始入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 常備兵徵集,核准出境後,居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黃鈺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