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4-審簡-58-2025011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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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家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 4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蘇家琦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遊戲片共陸片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被告蘇家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竟為圖一己私利,再犯本案竊取告訴人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秀僖)經營門市所販售遊戲片之犯行,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從事機場地勤工作、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尚可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遊戲片共6片(合計價值新臺 幣1萬54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 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1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法院則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本文、第455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表明願受拘役50日之科刑範圍(見本院審易卷第67頁),本院既於上開求刑之範圍內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29號   被   告 蘇家琦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家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6日13時19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環球購物中心-GAME休閒館」內,徒手竊取劉得元管領放置於店內之附表所示遊戲片6片(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0540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去。嗣經店員劉得元發現上開物品遺失,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劉得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蘇家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物等事實。 0 告訴代理人劉得元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告訴代理人為該店員工,發現架上遊戲片商品空缺,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等事實。 0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0 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9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證明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雖未構成累犯,但於113年6月27日,亦曾在告訴人位於遠東百貨中山店內,竊取遊戲片,遭現場逮捕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 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玟綾 附表: 項次 商品名稱 金額 0 PS4星海遊俠6神授之力 1790元 0 PS4零月蝕的假面 1590元 0 PS4月姬A piece of blue glass moon 1690元 0 PS5真女神轉生VVengeance 1790元 0 PS4女神異聞錄3Reload 1890元 0 PS5碧藍幻想Relink中文版 1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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