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M-114-審簡-8-20250203-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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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慶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20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4317號),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鐘慶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鐘慶春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3月15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大社國中後面,以每 1公克、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何謦安」購買如附表所 示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嗣於113年5月31日10時57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對面之一品公園涼亭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二、證據: (一)被告鐘慶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A548-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見毒偵字卷第16至18頁、第54頁背面)。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即可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且其前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素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可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本案經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塑膠罐,內含上述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尚無事證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扣案物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淨重:6.5123公克,驗餘淨重:6.4643公克,純質淨重:5.2033公克) 另含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成分,惟含量均極微,故未進行純質淨重鑑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