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4-審聲-4-20250226-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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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周啓揚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14 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具保聲請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周啓揚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嗣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辯論終結,且業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已於同日辦理具保並停止羈押,此有本院114年2月20日簡式審判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是本院之羈押既已停止,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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