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M-114-審重附民-3-20250305-1

字號

審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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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鐵佳松 被 告 張智盛 宋志輝 上列被告張智盛、宋志輝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王瑞翎部分,嗣到案後另行處理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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