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M-114-審金訴-144-20250305-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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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麟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3 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4號被告吳佳麟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吳佳麟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4號案件審理在案。惟被告前因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2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5311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26號,下稱前案)審理中等情,有前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前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於前案請求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前案承辦股(收股)同意後,函詢本院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此有該院114年2月26日南院揚刑收114金訴226字第1140010314號函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4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前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