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M-114-審金訴-473-20250314-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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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沅奇 楊宸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7 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73號詐欺等案件,被告吳沅奇被訴部分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刑事案件合 併審判;被告楊宸豪被訴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1791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吳沅奇、楊宸豪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73號案件審理中。惟被告吳沅奇前另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862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庚股)以113年度審訴字第836號(下稱前案一)審理中;被告楊宸豪前另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96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庚股)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791號(下稱前案二)審理中等情,有前案一、二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第17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9頁至第42頁)。茲因前案一、二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庚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該院表示同意,有該院114年3月5日北院信刑庚113審訴1791字第1140002386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73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與前案一、二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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