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M-114-審附民-238-20250210-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何若瑜 被 告 陳睿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77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睿駿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2月26日宣判,有該案之簡式審判筆錄及判決書在卷可參。然原告何若瑜於上述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前(檢察官於114年1月14日提起上訴,被告於114年1月24日提起上訴)之114年1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