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4-審附民-37-20250328-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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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劉庭宇 被 告 范勝傑 生前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0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432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432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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