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M-114-審附民-44-20250115-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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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睿能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訴訟代理人 林毓婷 被 告 許文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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